一、从裁决到执行:体育世界的“最后一公里”
本次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线下开庭之旅,源于一起经历了国际足联(FIFA)足球法庭仲裁与CAS仲裁的跨国足球转会复杂纠纷案件。继我们在前三篇系列文章中分别从庭审准备、仲裁员沟通以及CAS历史文化的角度展开分享,本篇则将视角转向对体育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这一环节,探讨体育世界里这道独特的防线。
在任何一个纠纷解决体系中,获得一纸裁决文书仅是故事的中点而非终点。真正意义上的“胜诉”结局,通常要靠“执行”这“最后一公里”落实。在商事世界中,执行往往依赖国家司法机器,如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跨国司法协助机制。但在体育世界,执行机制却另有一番独特图景。以足球纠纷为例,从FIFA的纪律处分,到CAS的裁决执行,再到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FA)的国内实践,体育行业内部已形成一套与国家司法体系既相互平行、又彼此交织的执行机制。FIFA等体育组织通过限制参赛资格、转会许可、执教资格等杠杆施加行业性强制力,而CAS则依托瑞士仲裁制度和《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行业自治与国际法秩序的桥梁。
本文将围绕FIFA、其他国际体育组织、CFA以及CAS的执行实践,并结合实际案例,简要介绍体育世界的执行问题。
二、FIFA的执行机制:行业自治的“铁腕”
FIFA是全球足球的行业最高管理组织,下设足球法庭(Football Tribunal)作为其处理国际争议的专门机构。足球法庭由争议解决委员会(DRC)、球员身份委员会(PSC)与中介人委员会(AC)组成,分别处理国际层面的劳动合同争议与训练补偿/培养费争议、球员身份与转会争议、足球经纪人相关争议。自2021年10月,三者被纳入足球法庭统一管理,以提升流程效率。
足球法庭体现了FIFA在国际球员转会、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系统性解决足球争议的能力。FIFA《章程》与《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RSTP)共同构成其争议解决及执行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RSTP的规定,对于裁决书确认的款项支付义务,若裁决书或确认函中已注明相关后果,债务方必须在收到后的45天内向债权方完成支付。若债务方已按规定请求说明判决理由,此时限将暂停计算。在收到判决理由说明后,时限将重新开始计算。若向CAS提出上诉,此时限也将暂停。而一旦债务方逾期,则将进入FIFA执行机制。
FIFA足球法庭的执行机制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完全不同,其威慑力来源于行业性制裁。根据RSTP,FIFA可对不主动履行足球法庭裁决的俱乐部、协会、球员、教练施加多种形式的制裁措施,其中:
1.对俱乐部:施加“转会禁令”,即禁止在国内或国际注册任何新球员,此项注册禁令的最长持续时间为连续三个完整的注册期;
2.对协会:限制其获得一定比例的发展资金,直至应付金额全部付清;
3.对教练:限制其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最长持续时间为六个月;
4.对球员:限制其参加正式比赛,最长持续时间为六个月。
这些制裁并不依赖国家司法体系的强制力,而是以俱乐部、球员等专业主体在体育世界内的“职业生命”作为杠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模式
足球之外,几乎所有国际体育组织都在章程或规则中设立了“执行机制”。
(一)国际篮球仲裁法庭(BAT)
与足球法庭作为FIFA内设争议解决部门的性质不同,BAT系根据瑞士法成立的独立仲裁机构,由全球篮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国际篮球联合会(FIBA)负责行政管理及提供支持,但仍保持其独立性。BAT处理篮球球员、经纪人、教练与俱乐部之间的经济性争议(非纪律性、非技术性、非资格类案件),依据“ex aequo et bono(公平与良知原则)”处理争端而不拘泥于国别法。
由于其独特的性质,BAT裁决可通过双重路径执行:一方面,类似于FIFA,FIBA为BAT裁决提供体育行业内的制裁措施作为执行保障。根据《FIBA内部规程》(the FIBA Internal Regulations)第3卷第10章的规定,经一方当事人申请,FIBA可对不予执行BAT生效裁决的一方施加一种或多种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撤销经纪人或教练资质、禁止球员转会或参赛、禁止俱乐部注册新球员或参赛等。另一方面,BAT裁决被视为瑞士仲裁裁决,当事人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超过170个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此外,一些国家的篮球协会也承认和执行BAT裁决,如中国篮球协会就曾根据BAT裁决对运动员约瑟夫·杨作出暂停参赛的处罚,直到其执行BAT裁决。综上可见,体育行业自治+国家司法强制的双轨执行模式,为获得BAT胜诉裁决的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二)国际奥委会(IOC)
国际奥委会成立于1894年,是全球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其核心职能包括组织奥运会、维护《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协调各国奥委会及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关系。
IOC自身的争议解决职能主要体现在内部纠纷处理和外部仲裁引导两个层面。对于直接涉及IOC的争议,如委员资格、知识产权、主办城市合同等,IOC主要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处理;而对于运动员、体育组织等其他主体之间的奥林匹克相关外部争议,IOC则通过授权与监督CAS解决。
IOC内部设有道德委员会、资格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争议。其中,道德委员会是IOC内部最核心的争议调查与裁决机构之一,负责调查并裁定针对IOC委员、高级官员、申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以及IOC本身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如腐败、利益冲突、贿赂等。资格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在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这些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被上诉至CAS进行复审。
各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依赖于IOC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者”的身份所带来的契约化权力和行业自治力量: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和国家奥委会(NOCs)而言,IOC的认可是该等组织存在于奥林匹克体系的前提。如不遵守IOC的决定(如道德准则、反兴奋剂规则、奥运会组织规范),可能导致IOC撤回认可,这意味着该联合会或委员会将被排除在奥林匹克运动之外,其运动员无法参加奥运会。此外,IOC可暂停或取消对不合规成员的财政补贴、技术援助和奥运会分红,限制其经济支持。
对运动员、教练、官员等个人,IOC最有力的杠杆即为限制其奥运会参赛权,或取消其奥运会期间的注册认证资格,使其无法进入奥运场馆和相关区域。
而对于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而言,如其未能履行与IOC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如未能保障赛事安全、出现重大腐败、违反人权承诺等),IOC有权在极端情况下取消主办权。
(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
WADA成立于1999年,是国际奥委会组织领导下设立的全球反兴奋剂工作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并修订《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监督各国及各国际组织的反兴奋剂实践。WADA本身并非直接的争议解决机构,而是通过监督、上诉和支持的方式参与全球反兴奋剂争议处理。
根据WADC规定,初始争议通常由各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际体育联合会或职业联赛等“结果管理单位”进行初步处理,包括检测结果管理、临时停赛决定和初次听证等。当相关方对初步决定不服时,案件可上诉至适当的上诉机构。根据体育组织的类型和当事人身份,上诉机构可能是CAS、国际体育联合会内部上诉机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上诉委员会或重大赛事组委会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WADA自身在某些情况下也享有上诉权,当其对其他反兴奋剂组织的决定存在异议时,可以直接向CAS提出上诉。
在此背景下,WADA的决定或相关上诉裁决的执行通过多层次机制实现:
一方面,WADC确立了全球范围内签署方之间的互认机制,一旦某一国家或国际联合会的反兴奋剂机构作出决定,所有签约组织必须承认和执行。WADA合规委员会负责监督签约方的执行情况,有权宣布签约方不符合条例规定,并建议给予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签约方主办国际赛事的权利、暂停其会员资格或在极端情况下取消其作为条例签约方的地位。
此外,WADA还通过公布违规名单和合规状况报告等方式施加舆论和行业压力,促使相关方遵守裁决。这些公开机制增加了不执行裁决的声誉成本,使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更倾向于主动履行裁决义务。
最后,一旦相关决定被上诉至CAS,则WADA的执行机制即实现与CAS裁决执行机制的“丝滑对接”。例如,2018年,孙杨在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测中与检测人员发生冲突,导致检测未能完成。国际泳联最初认定其无责,但WADA向CAS提起上诉程序。2020年,CAS宣布了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认定孙杨不能因单方面认为反兴奋剂取样程序不合法而破坏取样,并从当天开始将孙杨被禁赛8年(后经瑞士联邦法院减为4年3个月),直接导致其无缘东京奥运会。
四、中国国内的执行实践:以CFA为例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hina Sports Arbitration Commission,CFA)是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设立的中国首个国家级体育仲裁机构,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CFA的设立标志着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专业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CFA负责审理的体育纠纷范围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纠纷、运动员注册交流相关纠纷、兴奋剂违规相关纠纷以及其他相关体育纠纷。CFA不受理涉及纪律处罚、行政管理等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CFA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主要依靠法律强制力和行业自律双重保障机制: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胜诉方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这意味着CFA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执行力,具有强有力的国家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通过行业管理手段确保裁决执行。对于不履行CFA裁决的运动员、俱乐部或体育组织,体育行业协会可采取注册资格限制、参赛权限限制、评级评优否决等措施,形成强有力的行业约束。
此外,不履行CFA裁决的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体育领域的失信名单,相关部门可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取消政府资助等。
五、CAS裁决的执行: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
CAS位于瑞士洛桑,是国际奥委会支持下依据瑞士法律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管理,独立于任何体育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
审理来自国际体育组织(如FIFA、WADA等)的上诉案件;
直接受理运动员、俱乐部与体育组织之间的合同及纪律争议;
在奥运会期间设立特别仲裁庭,快速裁决赛事争议。
换言之,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裁决大多可以上诉至CAS,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体育世界“最高法院”。此外,CAS亦能作为“一审机构”直接依据仲裁协议受理合同争议。CAS裁决具终局性,仅能在极有限范围内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由于CAS裁决是在瑞士洛桑作出,本质上属于瑞士仲裁裁决,受《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调整,瑞士联邦法院是其唯一司法监督机关。
CAS仲裁地根据CAS规则被确定为瑞士洛桑,因此CAS裁决在法律上被视为瑞士仲裁裁决,可根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缔约国法院仅可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CAS裁决,这些情形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范围、仲裁组成不当、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以及违反公共政策。
我国法院就曾根据《纽约公约》项下机制承认并执行了多起CAS裁决。例如,2024年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北京四中院通报相关机制举措并发布典型案例》之七“张某与北京某足球俱乐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即为一起法院认定CAS仲裁程序瑕疵不构成《纽约公约》项下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情形、最终裁定承认并执行CAS裁决的近期案例。
不过,相比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CAS裁决执行仍具备“体育特色”:除通过《纽约公约》执行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等体育组织均通过章程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成员遵守CAS裁决,以体育行业制裁措施保障CAS裁决的执行。例如,《FIBA内部规程》规定,对不予执行生效CAS裁决的行为,经一方当事人申请,FIBA可败诉方施加包括罚款、撤销资质、禁赛、转会禁令等制裁措施。这一制度为保障体育世界“最高法院”裁判的获得充分尊重增加了另一重防线。
六、结语
体育不仅是竞技场上的较量,也是规则和法律的博弈。执行,是这一博弈的终点,也是体育世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FIFA的转会禁令、WADA的禁赛令、CAS的全球执行机制等,共同构成了体育世界独特的“执行矩阵”。
对于中国而言,随着越来越多的俱乐部、运动员走向国际舞台,提升对执行规则的认知,建立与之衔接的执行体系,将成为体育法治化发展的关键一步。未来,随着国际体育规则的不断完善与本土法治的逐步接轨,体育世界的裁决执行将不仅仅是“最后一公里”,而将成为维护体育秩序、保障公平竞赛的基石。